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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你直到你变心
我爱你直到你变心

                                      江月白/文


  “你爱我么?”女友问道。

  “爱!”我说。

  “那你爱我有多深呢?”女友继续问!

  “呵呵!我爱你直到你变心!”我一本正经得说。那时,凉风习习,月满西楼!

  ——这是我和初恋女友之间的对话,是啊!你问我爱你有多深?爱到什么程度?我只能保证到爱你直到你变心为止!说爱你到永远,那就是骗你的!

  永远有多远?没有人知道,也没有人会保证,毕竟我们是人,不是神仙,自己彼此的生命也就是一百年——三万六千五百多天而已!所以当你和人结婚了——新郎不是我!那时就是我该走向新生活的时候了!

  有一个女孩曾经对我说过,这年代还有爱情么?我看,玄!这年头,人的良心都让狗吃了,你凭什么让人家相信你对人家是真心的,不是虚情假意?凭什么说你自己的说的诺言,就会被人认可?告诉你,我见得口是心非的丑男人多了去了,这是我的亲身经历告诉我的!

  在这里我也不想说这些内容是真是假,似乎爱情的背叛已经成了不可逆转的人生主流,而那些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爱情故事却成了遥远的童话!

  我苦笑!或许把!也许是我的情商太低了,更也许是我对爱情想象得过于完美,总之,直到现在我都在固执地固守着我最后的一道防线,那就是:爱情不容亵渎,任何时候都不能用游戏的眼光去看待,只要我们没有结婚,我就不会涉及性爱的殿堂!

  曾经谈过一次马拉松,5年的时间,本来海誓山盟的女友最后变心了,还真正的应了我说的“爱你直到你变心”——真是一语成谶阿,本来是我女朋友得她和别人结合了,就这样做了别人的妻子,那是两年前的国际劳动节,好日子吧,哈!

  或许这也不是谁对谁的背叛,只不过是对方有自己的想法,我却不能体会,也可能是恋爱情感生活的日渐平淡,她所不能接受,转而去寻找一种激情而已!

  不可否认,我的思想比较传统,对性爱看得比较重,不管我爱一个人多么深,只要他没有嫁给我——不是我的老婆,我就不会和她发生性关系——这种观念老土也罢,落后也罢,总之这是我的做人原则,或许这也是她离开我的原因之一吧!

  人和人的生活方式不一样,有的人认为性爱没有什么,我虽然也这么想,但是最低限度我不会去做,即使她是我的所爱!

  我也曾对别人说过,我对美女没有丝毫的免疫力,虽然本人比较猪头,但是相信自己的审美眼光还是有的——走在大街上的美女,公交车、地铁、电视中的靓女,网吧中的时髦女郎等等,都会吸引我色色的目光,甚至有时候可能会找点理由套近乎,但也只仅此而已!

  也许有人会说,你这种男人,我见得多了,装什么清纯,像你这样的大龄青年,居然说这种话,骗谁阿?我也不想对这种人说什么,只想说一句,你见的男人还是太少了,最低限度,你就没有见过还有我这样的人。我的事,你信不信没有关系,我也不打算让你相信,我是什么样的人,我心里有谱,你是什么样的人你心里也有谱,彼此心里明白就是,哈!

  没错!到现在我也是这样,如果遇到心仪的单身女孩,我依然会去追她,但不会死缠烂打,如果她感觉我不会是她的所爱,那么我会退出——既然我喜欢她,又何必不让她开心的爱她认为是她所爱的人呢?又何必一定要追到她,让她不开心地和自己在一起呢?那样的话,岂非做人也没有什么意思了?退一步说,即使就算是能拥有她,一天到晚的看着她郁郁寡欢、百无聊赖,那样又有何趣味可言?想象一下,都觉得兴味索然!

  不过,据说,上帝在创造男人的同时,就用他的肋骨,为他创造了另一半,既然男人存在,他的另一半同样会存在,只不过是没有遇到而已!缘,妙不可言,我也坚信着,如果实在找不到了,那么尝试一下不婚,也是一个比较不错的想法呢,哈!

- 作者: 江月白 2005年12月10日, 星期六 16:57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是祭孔还是找银子?
是祭孔还是找银子?

                                                    江月白/文


  前些天备受国内外关注的中国曲阜国际孔子文化节于26日正式开幕。和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文化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次参与主办,同时祭孔仪式也将在全球十多个城市联合举行,曲阜各级官员将与各界人士一道参加,央视也将长时间的直播这次活动, 因此以曲阜为中心,大陆和国外一些地方举行大型、隆重的祭孔活动,共同怀念我们儒家文化的缔造者。


  中央电视台这样来描述祭孔的意义:“既有利于宣传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又能打造一个被国内外认可的具有吸引力和感召力的文化交流平台,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扩大中国文化在世界的影响,促进中华民族的和平崛起。”


  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次参与主办,并派员参加,也印证和提升了孔子文化节作为国际性大节庆活动的品牌地位和影响力。很显然,这一活动是严肃而又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活动。


  先不说这次祭孔的规模如何,单说祭孔活动的历史渊源,也可谓是由来已久,深得人心!


  早在公元前195年,刘邦亲自到曲阜祭孔,此举开后代祭孔之先河;公元前48年,汉元帝征召孔子第十三代孙孔霸为帝师,并赐食邑八百户作为祭孔专项经费,初步定奠定了祭孔的基础;宋朝徽宗以“集古圣先贤之大成”之意,亲为孔庙主殿起名“大成殿”,并规定孔子的画像、祭祀仪式,都要用帝王的标准,使祭孔活动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到了1906年,光绪帝把北京孔庙祭孔升格为“大祀”,并翻修北京孔庙。至此祭孔活动已成为一项盛大活动而深入国人之心。


  经过2000多年来的烘托渲染,孔子作为国人最重要的文化偶像人物,已经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而“官祭”则又是国人的传统,这样就形成了与孔子文化偶像崇拜相重叠的重要活动之一。


   现代国人可以表达对孔子的礼敬,这种情感是发于真心流露对文化的崇拜,也可以理解,但这种仪式只是一个花架子,那就很难说。明恩浦在《中国人的素质》中也说,中国人的仪式里究竟有多少真情实感,实在难说。估计“祭孔”活动也不例外。


  故所谓的仪式就是没有内容的花架子。不信的话,大家考察一下参与祭孔的那些组织者,他们之中有多少人有与儒学相关的常识?没有!这表明,他们只不过仅仅是在机械地重复几千年来僵硬的仪式而已。


  更可笑的是,在新闻发布辞中,发布方用超过2000字的内容“详细地”介绍了主办地济宁的经济状况与投资环境,而介绍“孔子文化节”本身的内容却还不到“本地经济”的一半。另外“儒商”一词是发布辞中神圣程度仅次于“孔子”的词汇。“科经贸、旅游、人才类活动”的数量,也大大超过了纯粹的文化活动所应该有的。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主办者所在意的,并不是祭孔究竟如何增强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促进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内涵的提高等等。相反,他们关注的是这一活动究竟能为主办地带来多少人民币——引来多少商家来那里投资!不能不耐人寻味阿!


  孔子的人生智慧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任何伟大的思想,一旦被奉为不容置疑的真理神话,就会走向他的反面而被扭曲甚至被丑化。


  很多地方,都有把孔子与陶朱公(春秋越国名相范蠡)放在一起,作为财神供养起来的习惯。这也可以理解,孔子的学生端木赐不就是中国最早的儒商么(端木赐字子贡)?在人们看来,他赚钱的本事自然是孔子教的。


  现代社会是商业社会,因而“文化搭桥,经济唱戏”、“文化是借口,经济是主流”的做法早成了不成文的惯例,此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李敖的神州“文化之旅”。你以为活动主办方打出李敖这张牌是在做真正的文化活动吗?那你就错了,李敖演讲的观点各方各取所需,同时不忘在其中穿插推销《李敖大全集》,其技术真的可谓是“炉火纯青”了。


   我们的儒学弘扬,更多的是要在精神内涵和知识素养的普及上下功夫,并带动儒学成为一种社会文化,进而带动国人素质的提高,也许这时祭孔仪式的精神与文化基础才会扎实。再说不把功夫用在儒家文化的补救和普及,却又被要求在物质领域充当摇钱树的角色,这就难免让人感到“祭孔”华而不实。


  另外,如果由“中华儒学会”、“中国孔教协会”等机构作为文化活动来主办,也不失为好事,政府高级官员作为个人信奉儒学、尊崇孔子,也可以参加。但这类活动不应该也不能由政府来主导,毕竟孔教不是中国的国教。

- 作者: 江月白 2005年12月10日, 星期六 16:57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文化公司组织卖淫,怪!
 文化公司组织卖淫,怪!

                                                             江月白/文


  早在去年新华日报就江苏一家政公司推出的同性“陪睡”服务进行了报道,并引起了社会地震,主要原因就是怕可能出现同性间的性骚扰、性侵犯或者性交易,而一些资质不佳的家政公司则有可能“挂羊头卖狗肉”,暗地里从事色情服务。


  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报道迄今未满一年,就又看到了南方都市报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报道。据报载:位于深圳市华强北的深圳中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专门收集模特、白领、护士和学生等各类女性照片,并在相关媒体上打出广告,称可以为顾客提供各种服务。如果顾客有需要,可以先到公司看照片,收取介绍费后,公司便可根据顾客相中照片中的女性,给对方打电话约见。


  但经过记者与民警联合暗访后才发现,该公司介绍的女性(甚至还有在校的学生)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性交易,一次性交易的价格为1000元。该辖区派出所根据与本报记者联合暗访掌握的情况,已对该公司进行查处,并在公司内抓获四名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的女子。 
    

  从古到今,奢华、虚荣与享乐一直是统治女性的致命欲望之一。虽然国内经济是搞上去了,但随之而来的是西方的一些落后思想、糟粕的东西也“水涨船高”了,比如,那些能够反映男女情欲要求的行为,已被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所支配的思想。


  再加上国内所谓“美女就是生产力”潮流的推波助澜下,女人们(包括在校学生)也心安理得地将自己的资本商品化,不过可惜的是缺乏了对这一潮流质疑的批判能力,也因此否认了自身存在的价值,进而导致产生了社会上个人价值观念严重滑坡的现象。


  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中,国人原有的传统的性观念出现了下面的趋势:某些人的性观念受到金钱关系的支配,因而出现了金钱和婚姻、金钱和性相交换的荒诞现象,导致个人对性这一行为看得过于放得开,因此出现了个人价值的严重失控状态,这或许就是西方人产生性自由观念的原因吧!


  也说明国人在教育、受教育、素质和道德方面的表现也愈来愈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我们以前看到的报道大多都是暗地里从事性服务行业。


  但到了今天,居然会有人公开以公司名义经营,并公开组织人员从事性服务。而女大学生性交易行为,也正是中国目前这种思想观念严重动荡所滋生的产物。


  在校内,某些学生主要是被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迷失了自己的人生发展方向,再加上她们日益高涨的虚荣心作祟,于是,她们很容易被某些不正当的男人或者其他因素引诱而陷入了与人盲目攀比物质享受,甚至是肉体享受的恶性循环当中(比如对婚前性行为有些人采取的是无所谓的态度),进而不懂得自己贞洁的重要性。她们这些行为不但有损大学生的形象,而且还辜负父母寄予其的厚望!

 
  再说,性产业居然能上升到开公司而公开叫卖的程度,也不能不说是对社会的一大讽刺,这话怎么说?既然公司能公开,就说明公司通过了工商部门的审核,是在“合法”经营性产业。


  换一种思维来解释就是政府部门已经承认卖淫嫖娼合法化了!难道国家机关真的把卖淫嫖娼合法化了?既然合法化,又为何看不到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并执行之?


  实际上国家机关永远不会承认性产业会合法化,相反的是一贯坚持依法取缔,对其决不姑息迁就!国家的政策方针永远是好的,但关键是看执行人员的素质以及管理上是否存在着漏洞,或者说是该公司的经营者钻了法律、工商部门管理的空子!


  果然,从工商部门了解到,该公司原名为深圳市金领缘家政服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21日,于今年3月30日更名为现在的公司名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礼仪策划、礼品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和信息咨询。


  仔细一看他们的经营项目没有什么问题,但细细琢磨其上报到工商局的经营项目与现实的反差是如此之大,此公司的曝光,我想不能不引起工商部门的严重警惕,看来在今后对申请成立公司的审批把关方面,要加大力度了!

- 作者: 江月白 2005年12月10日, 星期六 16:5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从处与非处说开去
 
从处与非处说开去

                                               江月白/文



  不管是在哪个论坛,似乎只要是涉及到处与非处的话题,就会很快吸引大家的注意力,也比较容易火爆,同时帖子点击率也比较高!


  先不说这样的文字究竟是否有必要继续写下去,单说每天看到的都是这样的文字,再不说一下自己的看法,似乎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良心上,都过意不去!


  对人类来说,究竟什么是“处”,就我看来,可以有两种解释:其一,没有性经历的男人或者女人可以冠以“处”的字眼;其二,夫妻或情侣双方彼此忠于对方的这种高尚的情操也可以称为“处”!如果非要两者选其一的话,我更愿意选择后者。


  先说处男,什么是处男?处男又有什么标志?恐怕谁也说不上来,也许男人来到这个世界上就是要考验他是否能够独善其身,不被情欲所左右!也许正因为处男没有标志性的零件,所以才有了对女性朋友指指点点的资本!


  既然处男没有什么标志,因此不管你是不是“处”,都可以在大庭广众之下宣称自己是!说起来也真郁闷,为什么神在创造人类时,就不给男人一个“处”的标志呢?有了这样一个标志的话,我对大家说自己是处男也有力度些,还可以避免被别人说故作清纯之嫌疑!


  再说一下对“处女”的看法,说起来也确实比较好笑,“处女”的标志仅仅只是一层处女膜而已,更何况,好像一提到非处现象,就是这个女人的作风不正、道德有问题,但实际上是这样的么?我看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导致处女膜破裂的原因有好几种情况,而仅仅靠夫妻同房期间的第一次性经历是否飞红来判断,已经完全跟不上现实需要了!


  就目前所知道的,造成青春期的女士处女膜破裂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运动过于剧烈导致。此观点医疗界已认同;2、因被强暴导致;3、因患妇科疾病于检查中,被粗心大意的医生操作失误引起。有兴趣的人可以搜索一下这方面的报道;4、因自慰所导致;5、曾经离异过的;6、早恋中的男女,因冲动而偷尝禁果所导致。


  就上述原因来看,即使女人不是处女也不是多大的罪过,运动有错么?被歹徒强暴能说是当事人的错么?被粗枝大叶的医生非法操作而“失身”,这是当事人的错么?因离婚而非处能简单的来说是当事人的错?早恋中的小毛孩,犯那种幼稚的危险错误,是否因不懂事儿就草菅人命,如此简单的否定一个人?


  这里面唯一有分歧的可能就是因自慰而导致非处,不过据科学调查:差不多90%得男人和60%的女人,都有或严重或轻微的自慰现象,要如此说来,岂非男人比女人更有过之,更应该受到谴责!


  因此,因种种原因导致处女膜破裂的女性朋友,也没有必要为此而自卑和怨尤,有必要么?本来就不是自己的错,你又何苦把别人的过失,强加于自己柔弱的双肩之上,如此一来岂非十分的不智,并且还自动给了别人一个蔑视你的理由?

  
  难道因为种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外力作用下所产生的后果,也是当事人的错么?既然都不是当事人的错,我们又何必不肯原谅并接纳这种已经存在的事实呢?更何况也只有经历过、受过伤得人才知道自己的幸福是何等的不易,同时也就会格外珍惜自己已经抓到手心的幸福!


  当然,如果“非处”当事人因此而自暴自弃并拿着自己的肉体不当回事,进而报复社会,那就是“罪不容诛”的过错了!!


  另外,从广义方面来说,如果两个人在一起能够适应彼此的角色,并履行自己的权责和义务,体现彼此的社会责任,双方的行为也完全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标准范围之内,而你还再来追究其处与非处的罪过,这不是吃饱撑得、闲着没事儿找抽型么?



附记:但愿处与非处的话题到此能够告一段落,再讨论起来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 作者: 江月白 2005年12月10日, 星期六 16:54  回复(3) |  引用(0) 加入博采

教师究竟应该穿什么?

教师究竟应该穿什么?

                           江月白/文

  在说正事儿之前,先看一则新闻,据人民网教育频道隆重推荐的一则新闻报道说,目前教育界教师的衣饰礼仪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这可是一个严肃的话题!

   其一,女老师穿超短裙上课令学生瞠目。一所重点高中高二年级一个班上教语文的女老师喜欢清凉,常穿吊带装、露背装、超短裙或很薄的衣服上课。只要她转过身在黑板上写字时,背后就会露出一大片背,甚至还可以从她薄得透明的外衣隐隐约约看到里面。这让学生们瞠目结舌、不知所措,有的学生上课上着上着便走起神来。

   目前,社会上就教师着装问题,虽然表面上风平浪静,但是在风平浪静的外表下面,却隐藏着波涛汹涌的暗流,这么说似乎有点过分,但是却很能形象地说明问题!

  本来,教师穿衣服属于鸡毛蒜皮的小事儿,人家爱穿什么碍着你什么事儿了!再说了,吊带装、露背装、超短裙或很薄的衣服本身并没有错,但它究竟吊、露、短、薄到什么程度和在什么场合下去穿,却大有研究!

  教师,一个很神圣的职业,“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一举一动皆为“为人师表”、“万事楷模”,举手投足之间皆会对受教育者——学生给予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小学生和初中生、高中生!

  小学生和初中生、高中生——他们的年龄段大都在18岁以及18岁以下的青少年,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正处于身心成长的关键时期,其大多生理上的成长比起理智思想上的成长要“前卫”的多!

  尤其是学生们三点一线式的生活方式,某些学生比较乖,老师说什么就是什么,所以说教师言行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对学生的身心起着不容忽视的影响,这也与学生们事事以教师们的“马首是瞻”和他们的思想还不太成熟有着很大的关系!

   就说教师穿超短裙的事儿吧!嘿!这个超短裙的事儿,还真不好说,就好像林语堂曾经说过:“讲演,就像是女人的裙子一样越短越好!”连这个比较有名的文人都知道超短裙有着如此大杀伤力,还“越短越好”!那似乎就可以说“短裙不穿”也许“明天会更好”!

  我就不说那个超短裙有什么理由了,就说我在高中时候的事儿吧!有一个老师,人家的那旗袍穿的和超短裙、露背装更有过之,而无不及阿!怎么说呢?内裤都可以看到了!

  所以那时候,我们男学生,大都喜欢上她的课!与其不说是喜欢上她的课,不如说喜欢看她“走光”的事儿,更为来的赏心悦目些!每逢到她讲课都格外的“用心”!结果虽然课时讲的很生动,至于讲课的效果么?就值得去研究了!

   再加上青少年的理智,很难驾驭自己“汹涌澎湃”的生理上的冲动,这些会不会和像看A片一样的效果,那就很难说了!   一句话,教师这个职业和娱乐界的演艺明星不大一样,因此她也不可能在课堂上非要穿上什么吊带装、透明装、超短裙和高位开衩的旗袍!

- 作者: 江月白 2005年12月10日, 星期六 16:51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小偷本事咋这么大
小偷本事咋这么大

                                                   江月白/文

 

  现代社会治安问题是越来越让人闹心,别的不说,就说梁上君子这样的人物,我敢保证大家都见识过人家猖獗的程度,于大庭广众、众目睽睽之下就敢把他的第三只手,非常完美的伸进你的口袋里,拿到你的钱包被发现后,你还得扭脸对人家说声:“谢谢你帮我捡到钱包!我今天可真是遇到好人了!”天,好像不这么说,雷锋叔叔的精神就从此一去不复返了!


  据深圳热线网站报道:自8月中旬至9月9日,深圳市在南山区白石洲社区一住户先后两次被盗,相机、MP3等贵重物品被一洗而空,共计损失万余元。事后,其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贴出了一则“告小偷书”——“各位小偷:……如果你还要什么东西,请直接与本人联系,本人一定奉送!”据该住户称,实因最近小偷猖獗才出此下策。


  小偷多的程度,居然能让善良的人们主动奉献上自己辛辛苦苦的劳动成果,“如果你还要什么东西,请直接与本人联系,本人一定奉送!”这种辛酸的讽刺不能不说难以让人接受,但你又不能不尝试去接受这个既成事实!


  要说起“小偷”这种职业可谓源远流长、内涵深远,早在古希腊神话中,就有普罗米修斯偷盗天火以对抗宙斯的故事;在《圣经》的《摩西十诫》中就有“不可偷盗”的戒条,由此可见西方早在远古时代就已经有了偷盗的职业。至于我国的偷盗职业一直以来鲜见于历史记载,不过到了东汉年间,才有一个叫作陈寔(shi)的人,教诲了一把“梁上君子”,并被后人传为美谈!可见,小偷在我们国家基本上处于“过街老鼠”的地位,因为在现实里的小偷总是让人恨的牙根痒痒的!


  因为别人辛辛苦苦得来的财富,被他们顺手牵羊后就可以当成自己的财富使用,这怎能不让深受其害的同胞们感到愤怒!


  另外,要是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小偷应该是那种整天不干别的事情就只知道偷东西的人,也就是说如果他不偷东西,他就不配也不能被称为一个小偷。


  不过也有唯一的一个小偷的形象不被人厌恶,反而津津乐道,恐怕此种人物非古龙先生笔下的楚留香莫属!“公子伴花失美,盗帅踏月留香”,且不说此语文笔风流倜傥,单是个中如此诗情画意的境界已让人心神俱醉,再加上那段妙文“闻君有白玉美人,妙手雕成,极尽妍态,不胜心向往之。今夜子正,当踏月来取,君素雅达,必不致令我徒劳往返也!”


  我们读后虽然闻不到香帅极具个性之郁金香之香味,但也能感觉到这字里行间的透漏出来的风雅潇洒,此等偷盗艺术,试问:天下谁人能出其右?这样的偷盗圣人岂不让现代的小偷们无地自容了去?更何况香帅做的都是义薄云天的大好事——劫富济贫,这难道不是我们自古以来的文学作品所歌颂的品德么?


  反观现代社会的小偷先生们,他们好逸恶劳、游手好闲、不学无术、不务正业,偷窃得来的不义之财全都是为了一己之私欲——这样的人物就非常地让大家不那么称道了!


  也不能不承认,他们作案的本事确实是越来越高,高到让你不佩服都不行的地步,你能想象一个人竟然可以钻到拉杆箱里面伺机作案,这件事儿的可怕程度么?


  这可不是我胡诌,前天坐公交车的时候看到移动电视上有这样的一组镜头,一辆高客上众乘客的钱财等贵重物品不翼而飞,但报案后却没有找到嫌疑人,结果,在车上安装的摄像镜头却拍下了令人不得不拍案称奇叫绝的一幕:原来位于高速客车安放拉杆箱(行李箱)的位置,其中的一个大号箱子居然藏进一个小偷!该小偷在感觉周围没有危险后才放心大胆的出来行窃!只不过因为距离较远,摄像头没有把该小偷的面部给拍下来,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看到这里,我不能不感慨万分:一个行李箱!一个极其健康的男人!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居然可以莫名其妙毫无关联地联系在一起!把一个活生生的人关进一个十分狭小的拉杆箱里,这种局促感觉想一下都会让人身上起鸡皮疙瘩,更不用说是怎样让一个人钻进去了!不过人家小偷却做到这一点了,简直不是人间可以创造的奇迹!


  据说,老鼠在逃跑的时候能穿过只有身体十分之一的狭小空隙,本来我还想对老鼠这样的本事自叹不如、望洋兴叹,可自从我看了这样的镜头之后,我终于可以挺起胸脯做人了:有这样的小偷先生的超级本事,可谓填补了人类本领开发史上的一项空白,因为我们人类终于有人具有可以和老鼠并驾齐驱的本事了!

- 作者: 江月白 2005年12月10日, 星期六 16:47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略论烟花由禁而限

略论烟花由禁而限                                         

                                                   江月白/文   

      据《竞报》消息:9月6日上午,《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报告“新鲜出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大年三十至正月十六的限放时间重新做了调整:“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二十三时,正月初一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3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另外,法制委员会继续保留了以五环为界的限放区域。“将五环路以内的地区划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是比较符合本市目前城市发展的实际”、“合理、可行的”。   

      1993年经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禁放令”规定:北京“城八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远郊区县则暂不列为禁放区域,能否燃放,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但自颁布烟花爆竹禁令十几年以来,其执法效果一直不十分理想,我想起主要原因的还应该是国人的传统习惯心理在起作用。

   现实迹象表明:最近几年的除夕、春节,北京禁放区内的烟花爆竹燃放声又渐渐多了起来,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于是,大批民警和街道干部放弃春节期间与家人团聚的机会,在禁放区内巡逻,但在消耗了大批的人力物力之后,结果往往是就是“你进我放、你驻我扰,你疲我点,你退我放”的十六字诀和执法人员玩起了捉迷藏游戏,面对如此尴尬局面,部分执法者也认为,他们为“禁放令”付出努力,真真的是费力不讨好!

   在我国,春节燃放烟花爆竹以增添喜庆气氛的习俗已有了上千年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从民俗文化的传承来讲,爆竹文化的最初形成出于巫术的目的,后来才演变为信仰(包括敬神、祭祖)和娱乐习俗被保存下来,最主要的还是其点缀着节日气氛,是普天同庆、举国欢腾的标志,也可以说是其寄托着民众对幸福美满生活的憧憬。

      据此可知:燃放烟花爆竹已经成为国人春节习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翻翻历史典籍,也不记得自爆竹出现几千年以来,有哪个朝代曾明令禁止过。现在突然遭禁,且一禁就是十几年,此举无疑对国人的心理是一个巨大的冲击:觉得春节如果不燃放烟花爆竹,就没有了祥和和火爆的节日气氛。

   其实对燃放烟花爆竹这样一种民间的大规模的活动以及长久以来所形成的风俗习惯,政府应该因势利导,不应强行禁止,否则过犹不及。

   甚至有人质疑:过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祖辈传下来的风俗,承载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化魅力,一刀切禁放,是否妥当?更何况当初制定“禁放令”就没有举行立法听证会!

   目前有些原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已经陆续解禁就是很好的说明。但解禁并不是放任自流,而是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国外,已经禁放30多年的新加坡也正式解禁;在国内,上海、青岛、杭州等大城市都已开禁,全国曾经采取禁放政策的282个城市中,现在解禁的已达105个。

   因此,烟花爆竹由“禁”而“限”也是政府顺应民意,让民众真正的当家作主了一把,也是民主的表现!

   民主一词的“民”和“主”,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组合方式既可以属于联合式,但“民”字位于“主”的首位说明,国家大事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也可以理解为主谓结构,即民众是国家的主人,也就是说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

  虽然这样解释的有很大的主观因素在内,并不被我们的某些政府大员们认可,但就烟花爆竹一事,政府对我们平民百姓所做得让步,已经令民众感到“涕零万分”了!

  另据说在本周五,修改后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将会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上进行表决,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该法规将会依法通过,那么,2006年的春节将会是市民格外疯狂火爆的一个春节!

- 作者: 江月白 2005年12月10日, 星期六 16:4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教师节日地位通鉴
教师节日地位通鉴

                                                                  江月白/文


                     



  在我国的历史上,几乎人人都把孔丘仲尼看作是我国大众教育的先行者,其自三十岁以后,一直从事教育事业,广收门徒,毕其一生之功,才有“贤人七十二,众弟子三千”之说!鉴于其创立的儒家思想对中华文化有深远的影响,遂被后世尊为万世师表!


  自孔夫子创立教育观念以来,我国的教育文化流传到现在,已经有2500多年,真可谓深得人心,囿于教育体系在社会中所具有无可比拟的特性,因此,弘扬教师职业道德、彰显教师自身职业特征的节日——教师节应运而生!


  教师节,是我国仅有的包括护士节、记者节在内的三个行业性节日。自1931年以来,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共有过4种不同日期和性质的教师节。 


  早在1931年,我国近代著名教育家邰爽秋、程其保等在南京中央大学集 会,向当时国民党政府倡议:定6月6日为教师节,也称双六节。并发表《教师节宣言》,提出改善教师待遇、保障教师工作、增进教师修养三项目标。虽然,这个教师节没有被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所承认,但在全国各地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鉴于“六·六”教师节是教师自发组织设立的,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也考虑到民众的呼声,国民党政府遂于1939年决定另立孔子诞辰日8月27日为教师节,并颁发了《教师节纪念暂行办法》。不过可惜的事,由于后来抗日战争爆发等一系列原因,此节日中途流产!


  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曾恢复6月6日为教师节,教育部通告各地教育工作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庆祝活动。1951年全国教育工会成立,教育工作者——知识分子被确认为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1951年4月19日,教育部长和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主席发表书面谈话,宣布“五一国际劳动节”同时为教师节。但由于这一天缺少教师的特点,执行的结果并不理想。特别是1957年以后,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教师不受重视,教师节实际上已不再存在。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特别是各地教师的多次提议,以及各地开展尊师活动的经验,同时考虑到9月10日是全国大、中、小学新学年的开始,新生入学伊始,即开始尊师重教,可以给“教师教好、学生学好”创造良好的气氛。于是,国务院于1985年1月11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确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的议案。同年1月21日举行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大会通过了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遂决定以每年的9月10日为教师节。



  这就是我们众所周知的教师的节日由来,不过据说教师节的诞生还有着鲜为人知的故事呢!


  早在1981年3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国民主促进会徐伯昕、吴贻芳、史念海、李霁野、张明养、叶至善、徐楚波、郑效洵、马力可、霍懋征、葛志成、方明、巫宝三、张景宁、叶圣陶、雷洁琼、柯灵等17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确定全国教师节日期及活动内容案;1984年12月15日,北师大钟敬文、启功、王梓坤、陶大镛、朱智贤、黄济、赵擎寰等又联名提议设立教师节,这两项提议受到了政府的极大关注。


  出于现实的需要考虑,国务院遂于1985年1月11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提出关于确立每年的9月10日为教师节的议案。在同年1月21日举行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大会通过了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并定每年的9月10日为教师节。这是由于新生入学伊始,可以给教师教好、学生学好创造良好的气氛。同时,9月份全国性节日少,便于各方面集中时间组织活动和突出宣传报道,促进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同时原国家主席李先念发出《致全国教师的信》,勉励教师为祖国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于是,每年的9月10日成为教师节便成了定制,这也是我们现在教师节的由来,教师节的节日虽然定了下来,但其敬教尊师的社会效应,却没有形成,故政府在推出教师节后,又分别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措施来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1992年《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出台,提出:进一步明确特级教师条件,增加评选数量,提高特级教师津贴,加强特级教师宣传,扩大特级教师的知名度,充分发挥特级教师作用的具体措施。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44条提出"在住房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实行优待教师的政策"。同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以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同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大连召开全国教师住房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各部门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经验及做法,研究加快教师住房建设和改革的方针政策及目标任务,以推动全国教职工住房条件的全面改善。   


    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同年9月14日,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出《关于进行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的通知》,启动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   


    1996年实施《教师法》两年多来,教师的待遇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各地教师平均工资水平达到或超过了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此外,中小学、中专教师被列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范围。   


    1997年9月12日,当时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尊师重教,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同年11月20日,李岚清视察清华大学教师筒子楼改造工作,全国高校筒子楼改造工程进入高速进行阶段。截至年底,全国普通高校和城镇中小学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已达到8.45平方米。   


    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其中第五十条规定: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1999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计划》提出: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 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颁布《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同年9月,北京西三旗育新花园高校教师二期住宅如期竣工,至此这项建筑面积总计46万平方米、国内最大规模、设施最为完备的花园式高校教师住宅小区全面落成,近5000户高校教师陆续喜迁新居。   


    2000年2月1日,江泽民同志发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指出: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老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记得宋朝著名大儒理学家——朱熹曾说:我事师长贵乎礼也,交朋友贵乎信也。见老者,敬之;见幼者,爱之 。有德者,年虽下于我,我必尊之;不肖者,年虽高于我,我必远之。慎勿谈人之短,切莫矜己之长。(《紫阳朱氏宗谱》)这段话不但反映了一个时代人对待教师以及德高望重之人的态度,和反思自己的不足之处,同时对我们现代人来说,也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


  进入21世纪,尊师重教的教育观念,早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中,再穷不能穷教育,自己再苦再累不能苦孩子等等一系列的良好风气初步形成,虽然教育制度内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我深信: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但归根到底还是要前进的!


(严正声明,本文如需转载请直接和本人联系,谢谢合作)

- 作者: 江月白 2005年12月10日, 星期六 16:40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别拿汉语不当回事
别拿汉语不当回事 

                                                   江月白/文




    “我们的华语世界,已经到了濒临失落与拯救的边缘!”这是前段时间,在上海举行的一个论坛上,海峡两岸的多位著名作家——余光中、莫言、苏童、马原等多位作家的一致意见。其中,诗人余光中先生还不无痛心地说:英语充其量是我们了解世界的一个工具而已,而汉语才是我们中华民族真正的根。     


    有位学者曾经作过一项统计,在“社会·文化”(soc.culture.)网点下的120多个讨论本国文化的小组中,放弃本国文字而使用英文的国家中以中国为最大。 


    植根于我们文化灵魂深处的汉语,在经历了五千年的辉煌和沧桑之后,正在国内日趋疯狂的外语热和我们国人的极度漠视下,其地位变得越来越尴尬,甚至可以夸张地说,汉语已经沦落为英语的奴仆!


  此言并非狂妄之语,眼下英语正用它特殊的方式挤兑“汉语”的母语地位,用“霸权英语”来形容英语的“霸道”一点也不为过。

    
    大概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直到今天,国内普及英语的力度大大超过了强化汉语的力度:中学考英语,大学考英语,读硕士要考英语,读博士也要考英语,当公务员入门时要考,企业招聘要考,评定工程师、政工师、高工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还得考英语。上“剑桥”、考“托福”,皆被国人认为是人生飞黄腾达的最好的途径。


  与此同时,我们的母语——汉语的地位,正在遭受着严峻的考验!“汉语危机”就此出现了!这不仅仅是语言本身的危机,它的背后还潜伏着一个民族的文明危机。
    
  
    “汉语失宠”的一个严重后果是“书写遗忘症”的大面积爆发。很多大学生能制作精美的电子简历,但当招聘单位让其填表时往往提笔忘字,甚至我们知识分子的语言表达能力也日益纤弱。是国人自己不把自己的语言当一回事,自己看低了自己的“母语——汉语”。甚至国人在某些隆重和重要的场合就连“中国”二字也懒的说了,只用“CHINA”来代替了。不是还有一则报道说,国人在汉语知识比赛中居然让留学生得了冠军吗?


  现在的年轻人可能不会用不知道“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只会说“Ilove you”。试想,一个不懂得“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人,又怎能感受我们泱泱大国文明的博大精深?


  如果说任何文化的特性都展示在自己的语言中,那么保护语言其实就是保护文化,保护我们的母语——汉语就是保护华夏五千年的文明。因为语言与民族的关系是唇齿相依的关系,我们的母语是民族精神的载体与表现形式,她延续着五千年来的中华文明。


  仅存于历史典籍之中的希腊文、拉丁文、埃及文基本上已经“伤亡殆尽”,但汉语却在一代代中国人的生活中继续向世人展示她那迷人的魅力。不知道我们有着十几亿人口的母语——汉语在将来会不会也遭到同样的历史命运!


    最后,请大家给母语——汉语予以足够的重视和给予其与文明相当的地位,已经迫在眉睫。也可以说,对母语——汉语保持敬畏和尊敬,在任何时候都应当看作是我们最基本的行为操守,让汉语这个烙在我们灵魂和血液里的文化符号发扬光大,应当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 作者: 江月白 2005年12月10日, 星期六 16:40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透视强奸背后黑幕
透视强奸背后黑幕


                                             江月白/文
  

  据一位学法律的同学说:女人强奸男人是不犯法的,只有男人强奸女人才算犯法!我当时听了忍不住一愣:居然还有这种好事儿?难道我国的法律真的是这么不平等,还是其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换句话说,我们男人的遭遇这种事儿的时候,合法权益谁来保障啊?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具体来说,强奸罪的构成要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一、强奸罪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二、强奸罪客观上必须有违背妇女意志,并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这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三、强奸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且实施了强暴行为的自然人。也可以说成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人;四、强奸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如果一个男人能够满足以上的条件,那么他就可以被“性福”地被内定为强奸罪。


  换句话说,在我国的《刑法》里,强奸罪被“简单”的定义为:强奸“仅仅”是男人针对女性实施的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为什么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妇女呢?那妇女强迫男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怎么定性?又为什么不能定义为强奸?


  也许大多数人认为如果妇女在没有获得男性主观意识同意的条件下,勃起这一动作会很难发生,也就是说在没有获得男性同意的条件下,“强奸”是不可能发生的。


  但越来越多的案例已经表明,妇女强奸男人也是完全可行的!这种现象是一种不以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但由于立法的“不规范”,便产生了立法上的这一不是笑话的笑话!


  我们也必须承认:妇女强奸男人的风险投资要比男人强奸妇女高得多,因为至少受强暴的男人没有因为自己被奸而导致怀孕的后顾之忧。其次,妇女实施强奸行为也不可能对男人使用太多的暴力,避免了男人因此而被肢解的“遍体鳞伤”的可能。其三,更可能绝大多数男人会认为遭到妇女强奸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好”事,进而半推半就转而主动奉献自己的激情!


  这些理由应该“勉强”可以回答为何妇女强奸男人会被排除在刑法条款之外。但某些女性的强奸行为不受到刑法的惩罚,却恰恰是立法规则对女性的性别歧视。这就意味着,女性拥有的性的所有权和男性的性的所有权是无法“相提并论”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刑法的立法者以及进行司法解释的法学家们都是男性占支配地位的群体,所以法律对待“妇女强奸男人”的态度相对比较暧昧的说。


  我国春秋时著名的思想家荀子指出:“凡爵列官职庆刑罚,皆报也,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称功,罚不当罪,不详莫大矣。” 因为“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 所以,公平这一项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应成为刑事立法的原则,更应当成为刑事司法的行动指南,甚至就是要求刑法规范对罪与非罪、性别之间,都应做到比较公平、合理的操作。

- 作者: 江月白 2005年12月10日, 星期六 16:39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