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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jiangyuebai 笔名:江月白 地区: 北京 行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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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你直到你变心
是祭孔还是找银子?
文化公司组织卖淫,怪!
从处与非处说开去
| 从处与非处说开去 江月白/文 不管是在哪个论坛,似乎只要是涉及到处与非处的话题,就会很快吸引大家的注意力,也比较容易火爆,同时帖子点击率也比较高! 先不说这样的文字究竟是否有必要继续写下去,单说每天看到的都是这样的文字,再不说一下自己的看法,似乎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良心上,都过意不去! 对人类来说,究竟什么是“处”,就我看来,可以有两种解释:其一,没有性经历的男人或者女人可以冠以“处”的字眼;其二,夫妻或情侣双方彼此忠于对方的这种高尚的情操也可以称为“处”!如果非要两者选其一的话,我更愿意选择后者。 先说处男,什么是处男?处男又有什么标志?恐怕谁也说不上来,也许男人来到这个世界上就是要考验他是否能够独善其身,不被情欲所左右!也许正因为处男没有标志性的零件,所以才有了对女性朋友指指点点的资本! 既然处男没有什么标志,因此不管你是不是“处”,都可以在大庭广众之下宣称自己是!说起来也真郁闷,为什么神在创造人类时,就不给男人一个“处”的标志呢?有了这样一个标志的话,我对大家说自己是处男也有力度些,还可以避免被别人说故作清纯之嫌疑! 再说一下对“处女”的看法,说起来也确实比较好笑,“处女”的标志仅仅只是一层处女膜而已,更何况,好像一提到非处现象,就是这个女人的作风不正、道德有问题,但实际上是这样的么?我看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导致处女膜破裂的原因有好几种情况,而仅仅靠夫妻同房期间的第一次性经历是否飞红来判断,已经完全跟不上现实需要了! 就目前所知道的,造成青春期的女士处女膜破裂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运动过于剧烈导致。此观点医疗界已认同;2、因被强暴导致;3、因患妇科疾病于检查中,被粗心大意的医生操作失误引起。有兴趣的人可以搜索一下这方面的报道;4、因自慰所导致;5、曾经离异过的;6、早恋中的男女,因冲动而偷尝禁果所导致。 就上述原因来看,即使女人不是处女也不是多大的罪过,运动有错么?被歹徒强暴能说是当事人的错么?被粗枝大叶的医生非法操作而“失身”,这是当事人的错么?因离婚而非处能简单的来说是当事人的错?早恋中的小毛孩,犯那种幼稚的危险错误,是否因不懂事儿就草菅人命,如此简单的否定一个人? 这里面唯一有分歧的可能就是因自慰而导致非处,不过据科学调查:差不多90%得男人和60%的女人,都有或严重或轻微的自慰现象,要如此说来,岂非男人比女人更有过之,更应该受到谴责! 因此,因种种原因导致处女膜破裂的女性朋友,也没有必要为此而自卑和怨尤,有必要么?本来就不是自己的错,你又何苦把别人的过失,强加于自己柔弱的双肩之上,如此一来岂非十分的不智,并且还自动给了别人一个蔑视你的理由? 难道因为种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外力作用下所产生的后果,也是当事人的错么?既然都不是当事人的错,我们又何必不肯原谅并接纳这种已经存在的事实呢?更何况也只有经历过、受过伤得人才知道自己的幸福是何等的不易,同时也就会格外珍惜自己已经抓到手心的幸福! 当然,如果“非处”当事人因此而自暴自弃并拿着自己的肉体不当回事,进而报复社会,那就是“罪不容诛”的过错了!! 另外,从广义方面来说,如果两个人在一起能够适应彼此的角色,并履行自己的权责和义务,体现彼此的社会责任,双方的行为也完全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标准范围之内,而你还再来追究其处与非处的罪过,这不是吃饱撑得、闲着没事儿找抽型么? 附记:但愿处与非处的话题到此能够告一段落,再讨论起来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
教师究竟应该穿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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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烟花由禁而限
略论烟花由禁而限
江月白/文
据《竞报》消息:9月6日上午,《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报告“新鲜出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大年三十至正月十六的限放时间重新做了调整:“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二十三时,正月初一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3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另外,法制委员会继续保留了以五环为界的限放区域。“将五环路以内的地区划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是比较符合本市目前城市发展的实际”、“合理、可行的”。
1993年经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禁放令”规定:北京“城八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远郊区县则暂不列为禁放区域,能否燃放,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但自颁布烟花爆竹禁令十几年以来,其执法效果一直不十分理想,我想起主要原因的还应该是国人的传统习惯心理在起作用。
现实迹象表明:最近几年的除夕、春节,北京禁放区内的烟花爆竹燃放声又渐渐多了起来,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于是,大批民警和街道干部放弃春节期间与家人团聚的机会,在禁放区内巡逻,但在消耗了大批的人力物力之后,结果往往是就是“你进我放、你驻我扰,你疲我点,你退我放”的十六字诀和执法人员玩起了捉迷藏游戏,面对如此尴尬局面,部分执法者也认为,他们为“禁放令”付出努力,真真的是费力不讨好!
在我国,春节燃放烟花爆竹以增添喜庆气氛的习俗已有了上千年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从民俗文化的传承来讲,爆竹文化的最初形成出于巫术的目的,后来才演变为信仰(包括敬神、祭祖)和娱乐习俗被保存下来,最主要的还是其点缀着节日气氛,是普天同庆、举国欢腾的标志,也可以说是其寄托着民众对幸福美满生活的憧憬。
据此可知:燃放烟花爆竹已经成为国人春节习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翻翻历史典籍,也不记得自爆竹出现几千年以来,有哪个朝代曾明令禁止过。现在突然遭禁,且一禁就是十几年,此举无疑对国人的心理是一个巨大的冲击:觉得春节如果不燃放烟花爆竹,就没有了祥和和火爆的节日气氛。
其实对燃放烟花爆竹这样一种民间的大规模的活动以及长久以来所形成的风俗习惯,政府应该因势利导,不应强行禁止,否则过犹不及。
甚至有人质疑:过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祖辈传下来的风俗,承载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化魅力,一刀切禁放,是否妥当?更何况当初制定“禁放令”就没有举行立法听证会!
目前有些原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已经陆续解禁就是很好的说明。但解禁并不是放任自流,而是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国外,已经禁放30多年的新加坡也正式解禁;在国内,上海、青岛、杭州等大城市都已开禁,全国曾经采取禁放政策的282个城市中,现在解禁的已达105个。
因此,烟花爆竹由“禁”而“限”也是政府顺应民意,让民众真正的当家作主了一把,也是民主的表现!
民主一词的“民”和“主”,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组合方式既可以属于联合式,但“民”字位于“主”的首位说明,国家大事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也可以理解为主谓结构,即民众是国家的主人,也就是说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
虽然这样解释的有很大的主观因素在内,并不被我们的某些政府大员们认可,但就烟花爆竹一事,政府对我们平民百姓所做得让步,已经令民众感到“涕零万分”了!
另据说在本周五,修改后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将会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上进行表决,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该法规将会依法通过,那么,2006年的春节将会是市民格外疯狂火爆的一个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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